技术改造
一 深圳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扶持计划(转型升级提升类)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产业:服装、家具、钟表、黄金珠宝、眼镜、皮革、内衣等传统优势产业及其他优势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及其他优势产业提升技术及管理水平,优化提升企业设计、工艺、技术、模式等,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
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项目资助不超过企业上年度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投入总额的1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上年度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投入500万元以上;
(三)同一申报主体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智能制造应用类项目和转型升级提升类项目;
(四)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
(五)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六、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二 深圳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扶持计划(智能制造应用类)
一、扶持产业和领域
重点支持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生命健康、航天航空、海洋等未来产业。
支持方向:支持利用现代化机器人等智能化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制造过程、制造工艺、制造技术和制造装备的智能化。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
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项目资助不超过企业最近2个年度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投入总额的2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最近2个年度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投入1000万元以上;
(三)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智能制造应用类项目和转型升级提升类项目;
(四)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六)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八)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六)《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七)申报单位可选择提交获奖证书、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科研成果等辅助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报联席会议审定――社会公示――联席会议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三 深圳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扶持计划(重大科技产业类)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5G移动通信
重点支持5G技术在典型场景应用:面向高精度室内定位场景的应用、面向自动驾驶场景的应用。
(二)石墨烯
重点支持石墨烯低成本环保制备技术研发、石墨烯基锂离子电池研发及产业化、石墨烯散热膜研发及产业化、石墨烯基防腐涂料研发及产业化、其他石墨烯先进功能材料研发及产业化等。
(三)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重点支持VR/AR核心部件产业化、新型交互硬件研制、内容制作和应用分发平台开发、终端设备集成及产业化等。
(四)机器人与智能装备
重点支持工业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服务机器人、智能装备、AGV、可穿戴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五)微纳米材料与器件
重点支持微纳表征探测应用与检测设备、微纳信息材料与器件、纳米药物、能源和环境纳米的研发及产业化,支持纳米医学诊疗技术研发及器件研制。
(六)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
重点支持生命全景信息大数据平台、重大疾病大数据集成及应用平台、细胞治疗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和生物标志物与治疗新靶点研制、新药创制和产业化,支持新一代基因组测序产品、高端医疗器械、植(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及产业化。支持细胞免疫治疗产品、异种器官研制及临床应用。
(七)智能无人系统
重点支持无人机、无人驾驶汽车及系统模块、无人潜航器、无人艇、空海潜无人系统协同平台研发及产业化。
(八)金融科技
重点支持区块链产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支持开发满足不同金融业务场景应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不含P2P金融);支持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开发安全、高效的在线支付、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平台。
(九)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重点支持金属/非金属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增材制造软件及公共服务平台开发,支持增材制造装备及核心器件、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制造用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紫外激光器、特种激光器和激光加工、激光软钎焊等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十)新能源汽车
重点支持整车及控制系统开发、车身和结构轻量化整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领域;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领域;先进动力电池材料、下一代高比能量动力电池及燃料电池等先进动力电池及其系统领域;充电设施、充电设备、充电桩和跨座式新能源单轨车辆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领域。
二、各扶持计划具体扶持内容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工艺提升、生产环节核心技术掌握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项目。
(三)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公共交易、科技信息、检验检测、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应用示范、诚信建设、统计分析、决策咨询、专利和标准制订、园区配套等服务,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服务园区,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组建与提升扶持计划:对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支持承担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及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加创新手段。
(五)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扶持计划:支持利用现代化机器人等智能化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制造过程、制造工艺、制造技术和制造装备的智能化,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3.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5.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6.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7.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专项申报条件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低于3年,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2)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股权资助类: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已在规定时间完成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及入股谈判等工作,或已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拟持股份额和入股价格等。
贷款贴息类: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申请人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贴息的贷款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直接资助类:事后资助项目需为2015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事前资助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
3.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项目单位成立时间3年以上。
4、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组建与提升扶持计划
申请组建项目资助必须在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以市经贸信息委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下同)后1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组建项目资助只能申请1次。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1年后,申请单位可以申请提升项目资助,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5、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扶持计划
项目申报单位成立时间2年以上,最近2个年度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投入1000万元以上;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智能制造应用类项目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转型升级提升类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材料
1.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其中“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各子项目申报单位均须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事前资助计划项目),其中“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牵头单位和各子项目单位分别提供的总体实施计划方案和各子项目建设方案;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6.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8.《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9.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企业申请人);
10.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12.拟使用政府资助资金采购设备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单(事前资助项目)。
(二)专项申报材料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1)牵头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由牵头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2)经费支出预算表(由牵头单位提供,模版见附件);
(3)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等);
(4)其他选择提供材料:可选择提供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合作协议、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
(5)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三年主持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1)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3)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5)项目实施方案(事后项目提供);
(6).申请股权资助类的提供项目投资建议书、申报单位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补充提供)。
金融科技类项目另需提供:
(1)从事金融行业企业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牌照或批文复印件;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平台类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提供有效期内EDI许可证复印件;涉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ICP许可证(备案)复印件;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
(3)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4)其它政策要求的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备案登记材料等。
3.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1)有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
(2)取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组建与提升扶持计划
(1)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经费支出明细等。
5、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扶持计划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投入清单及凭证等;
(2)取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获奖证书,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办理流程
企业自主申报、部门审核(包括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等)、社会公示、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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